兴隆林业局公共文化建设

兴隆林业局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按照上级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兴隆林区又好又快发展为主题,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要求,以提高林区人民群众文化意识、文化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为出发点,始终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逐步建立健全了一个科学合理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和兴建了一批综合性的文化设施;培养造就了一批林区优秀文化艺术人才;建设了一个繁荣有序的林区文化市场;扩大了林业局的对外文化交流,构建了林区文化艺术新体系,较好地满足了林区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一、公共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局党委、林业局把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纳入党政班子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总体规划。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落实。成立了局公共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由书记、局长担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公共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文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公共文化建设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公共文化建设运行机制。将公共文化建设纳入局内开展的“创建和谐兴隆”达标竞赛活动和企业经营目标责任状,与创建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激发了全局上下参与生态文化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二、公共文化建设的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文艺演出等各种媒体和有效宣传手段弘扬开展公共文化建设的目的和意义。教育和引导职工树立公共文化建设理念和道德,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良好风尚。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培育企业精神,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践行活动,培育林区文明道德风尚。充分挖掘森林文化、冰雪文化、生态旅游文化等发展潜力,丰富公共文化内涵,拓展外延。编辑出版了兴隆林业局企业文化系列丛书,突出了公共文化建设的内容。在局展厅增设了文化建设内容。在局、场址、社区以及高速公路、林区公路旁都设立了大型文化宣传广告牌。在《兴林简报》上开辟了公共文化建设专栏。全局经常开展文化建设宣传战役,表彰先进事迹,曝光反面典型。激发了职工群众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热情,营造了有利于公共文化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公共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

林业局建立了文化活动中心,配备了较完备的活动设施和设备。为文化部门配备了必要的电脑、电视和多媒体设备等,为公共文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证。加大了文化活动广场建设,局址及各单位都有群众休闲、娱乐、健身、观赏的文化广场等活动场所,有比较齐全的设施设备。兴隆地区有生态文化公园二处、文化休闲小区(广场)四处,均安装了健身器材,为群众性的文化演出和健身表演创造了有利条件。全局各单位都能够办好图书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每年增添新的图书和报刊杂志。有能够保证正常使用的篮球场、排球场、足球场、门球场等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仅兴隆地区就有标准化塑胶篮球场二个、羽毛球场一个,乒乓球馆、台球室等向职工群众开放。三个分社区均设置了文化活动室,各单位都建立了文化宣传橱窗,有经济宣传、社会宣传、生态宣传等内容的大型公益广告牌,面积达2,000多平方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拥有森工一流的制作播放设备,播放有线电视节目达37个频道。有总局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兴隆林业局展厅。建设了兴隆林业局综合运动场,铺设了400米塑胶跑道,为全局开展大型文体活动创造了条件。

四、公共文化建设的活动方式

注重群众性文化活动的长期性、广泛性和多样性,在重大节日期间均能开展一定规模的文化活动和主题性突出的演出等。如举办“迎七一、庆回归”、“唱响军旗红、情系子弟兵”、“喜迎国庆节、庆祝十七大”等大型系列广场文化演出活动。积极开展文化共建活动,多方面地开展军民共建、与周边地区(企外单位)共建、与艺术团体共建活动。促进和提升了林区文化水平。积极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经常组织全局职工篮球赛、乒乓球赛等活动。局成立了文联及文学创作、书法、美术、摄影等协会组织。经常开展书法、美术、摄影、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团体操、武术、秧歌、集体舞、健身操、太极拳等活动。

五、公共文化建设的人才队伍。

局党委、林业局广开门路,拓宽培养人才的途径,培养了一批文化功底深厚、艺术专长突出的各类文艺人才。全局文化活动骨干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文学、摄影、书画、音乐作品、舞蹈等创作成果。建立了一只长期活跃林区的文艺演出队伍,经常深入基层和生产第一线为职工演出。在林业局的关怀和扶持下,成立了老年合唱队、秧歌队、集体舞表演队等群众健身活动团体。对为林区文化艺术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中给予优惠政策和待遇,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为林区的文化建设多做贡献。

六、公共文化建设的市场环境。

认真贯彻国家、省各项法规和行政文件,规范管理互联网上上网服务经营场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场所;有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加强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扫黄打非”工作制度。文化建设管理人员接受培训率达到100%;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完备。经常开展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净化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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